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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为何要提倡反对伪科学?(二)
www.wx216.com 2007-01-22  来源:人民网   作者: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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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目前学术界对于科学的定义,确有一些欠缺。主要是科学的发展日益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科学一词已经被广泛化和通俗化的应用着,使我们公众对传统的科学的理解发生了异化。对此,我最近已经专门写了几篇文章[2][3][4],说明需要将科学划分为广义科学和狭义科学的必要性。

关于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为“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观察、分类、归纳、演绎、分析、推理、计算和实验,从而发现规律,并对各种定量规律予以验证和公式化的知识体系”;而《辞海》1979版的定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1999版的定义是“应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方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

应该说上述解释都还不够十分全面,这些定义虽然照顾到了公众对广义科学的理解,但却不能反映严格意义的科学的某些特点。为了更清楚的定义已经异化了的科学的概念,我觉得我们对“科学”一词的定义,还应该进一步地细化分为广义的科学和狭义的科学。广义的科学,应该是指对于客观存在,包括外部自然界,客观社会领域的本质性质、结构和规律的真实描述、认知(这与我们当前对科学的定义非常相似);狭义科学,就是指在近代从西方逻辑思维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描述体系。它的特征是,建立在经验观察之上,以数学这种形式逻辑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和技术语言。它是在高度的经验总结基础上超越经验的规律总结。是经过逻辑推理的检验后在给定范围条件下“绝对正确”的规律认知。这也就是严格意义的科学。

除了对科学的定义,我们还要有具体明确的科学判别标准。根据以往阐述的各种各样关于科学的鉴别标准,我认为可以把科学的判别标准,简单的归纳为:“客观”、“可重复”、“逻辑”和“可证伪”。按照这种标准考虑,判别广义科学仅仅需要“客观”和部分满足“可重复”就可以了。例如,目前我们的气象科学只要能部分的满足“可重复(实证)”的条件,我们就要承认它的(广义)科学性质。狭义的科学就是人们在对客观规律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已经上升到严格意义的科学。它必须同时严格满足“客观”、“可重复”、“逻辑”和“可证伪”。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这里对于“逻辑”和“可证伪”的理解,特别需要做一些说明,因为很多人对这种叙述的内涵并不清楚,尤其是对于“可证伪”的理解。有人甚至解释说“可证伪”性,就是科学总会有被发展、总会有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一天。我觉得这不是准确理解,也许就是这种误解,导致了今天的“废伪派”的很多错误的概念。事实上,不仅是科学,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都是必须要会有发展和变化的。因此,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在定义检验科学标准的时候,还要特别强调这种无需强调的废话。我个人认为,准确的理解“可证伪”性,可以借用数学上的“必要性证明”概念。也就是说“条件”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即;一旦没有这种条件,我们就可以证明,不再会有这种结果的存在(即可证伪性)。[如有不同见解,欢迎探讨!

应该说正是这种对“可证伪”性的判别标准的误解,导致了一些人对科学理解的错误概念。我们之所以要强调用“给定范围条件下的绝对正确”来定义(狭义)科学,就是要纠正“废伪派”头脑中,根本不承认(狭义)科学所应该具有的“在给定的范围、条件下绝对正确”的真理性质。(狭义)科学如同数学定理一样,只要在给定的条件(公理)下,满足了充分、必要性的逻辑证明,那么就是在原来给定条件下的绝对正确。这种绝对正确的说法,并不会违背真理的相对性规律。因为,尽管在范围、环境、条件变化了之后,(狭义)科学的结论可能会跟着发展、变化,产生新(范围条件下适用)的科学。然而,一旦你回到原来的范围、条件下,原来已经被狭义科学所验证的科学定理仍然会成立。(我们当前的很多数学、物理定理都符合这种特性。)

一些“科学”狂人们在炫耀自己的所谓“创新”(往往是同已有的科学结论的相矛盾)时,经常喜欢列举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牛顿力学的例子,来说明总会有新的科学推翻旧的科学。但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注意到,爱因斯坦提出的相对论科学的意义,实际上并没有推翻原来的科学结论,而是在新的范围、领域、条件下对科学的发展。牛顿力学从来也没有被推翻。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揭示出了微观领域内和光速运动条件下的物质之间的作用力,是完全不同于牛顿力学的特殊性关系,从而开创了量子力学等新的科学领域。但是,它并不影响我们在原来常规领域内牛顿力学的正确应用。我们今天的各行各业仍然还在大量的应用着牛顿力学。相对论从来也没有推翻牛顿力学,而是在新的领域内发展了牛顿力学。实际上,我们只要注意观察分析就会发现,任何真正经过了严格“逻辑”和“可证伪”性证明的科学,都只能被发展,而不能被推翻。

“废伪派”的同志们往往不能认识到,狭义科学与未经过严格逻辑证明的广义科学有很大的不同。广义科学实际上是其客观规律还没有被彻底认识清楚(尚不能严格证明)的科学假说,属于科学猜想水平的科学,当然是有可能被推翻的。例如,数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就是还未经能获得逻辑证明的科学猜想(广义科学),只要它一天还没有获得逻辑证明,它就有被新发现的客观事实所推翻的可能性。但是,一旦当它被逻辑证明之后(即上升为狭义科学),它就不再存在任何被推翻的可能性。然而,作为广义科学的植物学就大不一样,袁隆平的杂交水稻就是在用客观事实,推翻或者说是发展了原来的“同性不育”(广义科学层次上的)植物科学理论。

从科学的判别标准上看,因为我们对广义科学的证明,常常是只要求满足“客观”的标准。所以,不一定能排除有新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对于新的符合“客观”条件的规律认识,就有可能构成新发展的广义科学结论。由于广义科学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科学,因此,这种推翻和发展也可以看成是人们在某一科学领域内,认识的深化、升华,看成是不断接近狭义科学的过程。也可以说广义的科学是狭义科学的基础,或者说是狭义科学的初级发展阶段。当人们对某一学科的客观规律认识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再经过了严格的逻辑证明之后,就可能达到、构成了严格的狭义科学。然而,我们一定需要记住,广义科学与狭义科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凡是经过了“逻辑”、“可证伪”检验的狭义科学,只能被发展,不再可能被推翻这个基本特点。

如果用哲学观点来分析,真理都是相对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肯承认“在给定范围、给定条件下有绝对正确的科学”存在,那已经就不是“真理是否具有相对性”的问题,而是根本就否认世界上还会有真理存在的问题了。“废伪派”的同志们现在对科学的误解,从哲学上看就是过分的强调真理的相对性,已经到了不承认还会有客观真理的存在的地步。这种糊涂观念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他们总认为“科学的是不能够被判别的”。在他们看来,既然科学不能判别,因此,科学也就没有对错、真伪之分。因此,任何毫无根据的否定已有科学的妄想(科妄),以及各种漫无边际的科学幻想,也都可以被说成是科学的一种伟大“创新”。

这些“废伪派”的同志们与科学家的认识分歧就在于,科学家们一般是能够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判别出所谓“科学幻想”、“妄想”与“创新”的区别和对错。不管“民间科学家”自己是否能意识到错误,不管“民间科学家”自己是否同意,科学家们都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去质疑、揭露和批评那些,把错误的东西吹捧成科学的欺骗宣传。从宪法言论自由的角度上看,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自由,同时其他任何人也有对错误的观点发表质疑、批评的权利。因此,我们在《科普法》中规定反对伪科学,它存在的前提就是因为科学是具有客观的判别标准的。它的意义就在于,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国家在普及科学知识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对伪科学宣传的质疑、批评和揭露。

当然,科学总是要发展的,全世界的主流科学家同时犯错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过即便如此,《科普法》中的反对伪科学的规定,既不会干涉到任何人的科学幻想、探索,也不会扼杀掉任何有价值的“创新”。“反对伪科学”的法律规定,只会约束那些在不能拿出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急于靠宣传造势甚至欺骗的方式,去牟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况且,“科学”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实践的必然产物,它可能会通过某个天才大脑的灵感反映出来,但是决不应该是某个天才灵感个人的主观臆造。从社会整体上看,任何有价值的科学发展、创新,都是社会发展到相应阶段的客观必然反映,都不可能真正被扼杀。这就是在科学发现问题上的辩证唯物主义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遭受质疑、遭受批评,恰恰是科学发明展示创新特点的最好机遇。反之,任何害怕质疑、害怕被人揭露、害怕批评的所谓创新发明,绝不可能是什么真正的科学。这就是我们需要在《科普法》中,规定反对伪科学的立法依据。

参考文章网址:
[1]《伪科学不等于犯罪》http://vip.bokee.com/214486.html
[2]《如何辨别“科学”与“伪科学”》http://vip.bokee.com/213881.html
[3]《从“科玄之战”到“科玄之乱”》http://vip.bokee.com/215044.html
[4]《中医、传统文化与科学》http://vip.bokee.com/21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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