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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为何要提倡反对伪科学?(一)
www.wx216.com 2007-01-22  来源:人民网   作者: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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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一封要求删除《科普法》中的反对伪科学一词的公开信在网上征集签名。公开信说,“伪科学”一词原来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如今被人滥用,“打击的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扎根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战性的科技原创性成果和民间科学。”公开信提出三大“恳请”,“恳请学术界彻底搞清‘科学’的定义,恳请谨慎使用‘伪科学’一词,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

尽管150名参与公开信签名的人,号称几乎都是所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然而,这封信表现出来的逻辑概念之混乱,科学的素养之低下,实在是令人震惊。为说明这一点,下面我们就对公开信的一些主要论点,进行一些具体的评论。

首先,“废伪公开信”所说的“‘伪科学’一词原来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就是完全错误的概念。伪科学就是假的科学,就是非要把不科学的知识、内容当作科学来宣传的行为。伪科学一般是属于认识问题,如果传播者没有骗人的故意,伪科学本身并不构成任何道德上的瑕疵,更谈不上犯罪[1]。而公开信所说的“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根本就不是什么伪科学的问题,而是属于剽窃、欺骗的学术腐败,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被剽窃、欺骗来的科技成果,未必就一定是伪科学。尽管,现实当中确有很多伪科学骗子都是采用伪造、剽窃他人成果的方式行骗的,然而,我们仍然不能把伪科学与学术腐败、犯罪混为一谈。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伪造或者剽窃了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科研成果,我们就说被伪造、被剽窃的杂交水稻一定是伪科学吧。很显然,伪科学和学术腐败绝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另外,公开信中的伪科学一词如今被人滥用,“打击的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扎根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战性的科技原创性成果和民间科学。”的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概念。首先,我国至今没有一例仅仅因为宣扬伪科学而被治罪的案例。被“废伪派”们控诉受到打击的伪科学典型,《全息生物学》的制造者张颖清,也不过就是受到了邹承鲁院士的“要么停止炒作,要么公布事实”的警告。可见,所谓对伪科学最严厉的“打击”也不过就是“公布事实”而已。

其次,我国《科普法》中明文规定“要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其中的“反对和抵制”与打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抵制一词也许比较好理解。就如同你想要用假币买东西,别人觉得你可疑,不收(抵制)你的假币一样的道理。抵制你的假币,丝毫不存在什么被打击的问题。当然,如果你使用假币行为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数量较大,构成了犯罪,受到了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那已经不是属于抵制的问题了,而是因为你触犯了其它法律条款,受到了国家其它法律的制裁。

再说“反对”也不是打击。对伪科学的反对通常可以根据情况,分别采用质疑、揭露和批评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都还是属于人民内部正常的学术争论范围,如果伪科学宣传不涉及其它犯罪,均不会存在任何被打击的可能性。自从我国科普法颁布后,除了质疑、批评和揭露以外,全国恐怕也还找不出任何因伪科学而遭受其它“打击”的事例。

公开信中唯一比较有意义建议的就是“恳请学术界彻底搞清‘科学’的定义”的要求。也正是因为我们“废伪派”的同志们都还搞不清楚科学的定义,所以,他们才会写出如此荒唐、可笑的公开信来。因此,我们要想解开他们“废伪”的结,还真是需要先帮助他们搞清科学的概念、定义。为此,本文将主要在这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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